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任**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南通海**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所在地应在安徽省寿县,属于安徽省寿县辖区,并不是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经审查,被告承建并由原告任**施工的安徽省寿县新桥耐力特厂房工程位于安徽省寿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院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南**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南通海**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