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邸统超与被执行人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初字第4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刘*账户存款69万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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