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国**限公司与被告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城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0元,减半收取54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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