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与被执行人徐**、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六*一终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两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媒体曝光,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六*一终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