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霍山县**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已裁定准予原告的诉讼保全,同时查封了案外人刘*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皖NKXXXX型号为SGM7242ATA别克车辆。
现因案外人刘*需更换车辆,原告特申请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解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案外人刘*所有的皖NKXXXX型号为SGM7242ATA别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