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悦道食品**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20元减半收取14360元,由原告安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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