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与安徽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悦道食品**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20元减半收取14360元,由原告安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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