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湛**与被执行人刘**、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查扣划被执行人吕**银行存款41500元,冻结被执行人刘**银行存款3182.6元,查封其轿车一辆,现查被执行人刘**、吕**无其他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六**二初字第0069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