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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