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亚**限公司与安徽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广**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委托人丁**名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广**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二、查封丁开胜所有的皖N丰田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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