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广**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委托人丁**名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广**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二、查封丁开胜所有的皖N丰田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