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霍**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天**限公司存放在安徽霍**理委员会处的资产转让款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天**限公司的资产转让款500000元。
二、对原告申请保全的担保人刘某某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2014XXXX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X社区XX组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