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有限公司与安徽奕**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恒**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上奕**司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组织工程验收的义务,由恒**司履行工程验收盖章手续,实为履行工程验收盖章手续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恒**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奕**司于2012年1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恒**司承建位于安徽**开发区的奕**司新建厂区内车间、配套的办公楼及宿舍楼工程。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现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奕**司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