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9866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4688元、执行费13534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68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