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泾**学校与安徽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泾**学校诉被告安徽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如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马枝学、肖**参加评议,于2014年4月8日和2015年6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安徽中如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泾**学校诉称:2010年4月17日,泾**学校与安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安徽**公司承建泾**学校女生公寓楼工程,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5267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装饰,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18日,合同价款为3484303.10元。安徽**公司于2010年8月竣工交付公寓楼,后经审计,双方确认工程价款为410万元,泾**学校已支付工程款计331万元。2010年9月,泾**学校开学将该公寓楼投入使用后,即发现该楼每一层都存在贯通性裂缝,无论天晴下雨渗漏滴水不断,严重影响到入住该公寓楼的老师和学生正常的生活和休息,长此以往,也会造成钢筋锈蚀损坏影响建筑物结构耐久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开裂渗漏的情况愈发严重。因房屋渗漏引起外墙、内墙、楼梯间、各房间楼地面都出现严重霉变损毁。发现上述情况后,泾**学校多次向安徽**公司提出要求履行维修义务,安徽**公司也曾象征性地进行了表象维修,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裂缝、渗漏问题愈发严重。泾**学校也曾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但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现诉至法院,要求安徽**公司对其施工的公寓楼所出现的裂缝、渗漏、滴水等后果,履行返工、维修义务或赔偿泾**学校返工、维修等所有损失计588295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安徽**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安徽中如建筑公司辩称:首先,泾**学校的女生公寓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就有使用不当等原因;其次,泾**学校只支付230万元的工程款,而不是331万元;第三,对鉴定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函三性无异议,但对结论中关于预制板、贯通性裂缝有异议,安徽中如建筑公司认为与泾**学校变更图纸有因果关系;第四,对鉴定评估部门出具的估价报告三性均提出异议,维修损失超出实际损失,且该估价报告中不可预见费10万元不确定,无依据。

泾**学校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泾**学校的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泾**学校于2010年4月17日与安徽**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泾**学校女生公寓楼工程由安徽**公司承建及具体条款约定的事实。

3、《泾**学校女生公寓工程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工程概况及经双方审计确认的工程价款的事实。

4、《会议记录》复印件5份,证明安徽中如建筑公司承建的女生公寓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调处理,未得到妥善解决的事实。

5、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中如建筑公司认可所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履行维修义务,且为讨要工程款向泾**学校作出过激行为的事实。

6、照片15张,证明安徽中如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贯通性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

7、《泾**学校(小学部)女生公寓楼工程卫生间、宿舍区砼楼板局部裂缝、渗漏裂缝修复加固、防渗漏处理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公司所实施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徽**公司曾经于2012年2月份委托有关部门拿出处理方案,但未实际落实的事实。

8、发票复印件3张,领款单复印件4份,证明泾**学校已支付工程款330万元的事实。

9、证人杨建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人系泾**学校女生公寓楼实际施工人,泾**学校已支付工程款330万元,尚欠工程款80万元的事实。

10、《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及《复函》各1份,证明泾**学校女生公寓楼工程存在现浇板裂缝及渗漏是由施工单位所造成,鉴定有7个方面的原因,其中现浇板渗漏主要由施工单位造成,其他方面原因均由施工单位造成的事实。

11、维修方案1份,证明泾**学校女生公寓楼维修的具体实施方案。

12、《房地产估价报告》1份,证明泾**学校女生公寓楼维修损失为588295元。

安徽**公司针对其抗辩,向本院递交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中如建筑公司的主体资格。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证明安徽中如建筑公司承建的泾**学校女生公寓楼工程经验收为合格的事实。

3、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图纸会审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泾县**生公寓楼原地质勘察是按4层设计,后**特学校变更设计,将4层变更为5层,将阳台由1.2米改为1.8米的事实。

4、发票复印件3张,证明泾**学校已支付工程款230万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安徽**公司对泾**学校所举证据1、2、3、4、5、6、10、11和泾县英特对安徽**公司所举证据1均无异议,故上述证据确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安徽**公司对泾**学校所举证据7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作为参考,因该证据是安徽**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出具的,能证实女生公寓楼存在质量问题,故具有证明效力;安徽**公司对泾**学校所举证据8、9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3张正式发票中230万元的工程款是事实,但4张领款单100万元系支付给第三人,没有安徽**公司的授权,因领款人杨建立是女生公寓楼的实际施工人,且其领款经过银行转账,故该两份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安徽**公司对泾**学校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裂缝、渗漏系泾**学校擅自变更图纸、加层造成的,且不可预见费10万元没有依据,因安徽**公司对鉴定部门出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及复函无异议,且该报告明确认定裂缝、渗漏是由施工单位造成的,安徽**公司也没有要求重新鉴定,故该质证意见不能成立,但对不可预见损失费10万元的质证意见,因鉴定人员在庭审中授受询问时,没有提出相关依据,故该质证意见成立。泾**学校对安徽**公司所举证据2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因该工程经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泾**学校的质证意见成立;泾**学校对安徽**公司所举证据3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因该工程经鉴定确认系施工单位造成裂缝、渗漏,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泾**学校对安徽**公司所举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230万元只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工程款100万元已由实际施工人杨建立领取,因安徽**公司承认杨建立系工程实际施工人,故泾**学校的质证意见成立。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案件事实:2010年4月17日,泾**学校与安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安徽**公司承建泾**学校女生公寓楼工程,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5267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装饰,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18日,合同价款为3484303.10元。安徽**公司于2010年8月竣工交付公寓楼,后经审计,双方确认工程价款为410万元,泾**学校已支付工程款计330万元(其中支付安徽**公司工程款230万元,支付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杨建立工程款100万元)。2010年9月,泾**学校开学将该公寓楼投入使用后,即发现该楼每一层都存在贯通性裂缝,无论天晴下雨渗漏滴水不断,严重影响到入住该公寓楼的老师和学生正常的生活和休息,也会造成钢筋锈蚀损坏影响建筑物结构耐久性。后房屋开裂渗漏的情况愈发严重。因房屋渗漏质量引起外墙、内墙、楼梯间、各房间楼地面都出现严重霉变损毁。发现上述情况后,泾**学校多次向安徽**公司提出要求履行维修义务,安徽**公司也曾进行了部分维修,并于2012年2月份委托上海吉**有限公司作出了《裂缝修复加固、防渗漏处理方案》,但未实际维修落实。泾**学校也曾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但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现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泾**学校与安徽**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安徽**公司承建的泾**学校女生公寓楼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裂缝、渗漏等严重质量问题,经委托因果关系鉴定,系由安徽**公司实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造成的,所以,泾**学校要求安徽**公司赔偿返工、维修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的损失计算为: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维修损失是588295元,其中不可预见费10万元,由于评估鉴定人出庭时未能说明行业规定或规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不可预见费本院不予支持,另因果关系鉴定中,造成裂缝、渗漏有7个方面的因素,其中1项应由安徽**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故酌情减轻安徽**公司赔偿责任,因此,泾**学校维修实际损失为458295元。安徽**公司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系泾**学校擅自变更图纸等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抗辩,因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安徽**公司关于泾**学校只支付工程款230万元的抗辩,因安徽**公司未提起反诉,要求一并处理,故在本案中不进行处理;安徽**公司关于房地产估价报告超出实际损失的抗辩,因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且未提出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中如建筑**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泾**学校女生公寓楼返工、维修损失458295元。

二、驳回原告泾**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鉴定评估费63000元,由原告**学校承担18300元,被告安徽中如建筑公司负担5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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