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1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滁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