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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斯**限公司诉葛**、安徽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斯**限公司诉被告葛**、安徽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建**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案件应移送合肥**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绩溪县,故绩溪县人民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徽建**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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