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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利**限公司与福州市**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利**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福州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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