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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200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偿还工程款人民币315655元及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7年9月26日起至被执行人还款之日止);以及本案诉讼费6221元、鉴定费2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在2009年2月25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时间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曾受理多件被执行人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的执行案件,2006年2月22日本院以另一执行案件向中国**州中心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开户账号情况。2006年5月9日,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账户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2008年1月28日,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报告,在报告中称: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基本处于关闭状态,现福州市**委员会正对被执行人进行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2010年1月5日,本院向福**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013年9月25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工商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在上述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12日,本院向福**集团发出调查函,了解该集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的主管部门,在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关闭、人员解散期间,其财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已于2009年4月实施企业关闭、人员解散,其房产全部移交福州**管理中心;企业用地由福州**展中心收储;福**集团公司未接收被执行人财产。2015年5月6日,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陈**在2015年5月18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陈**至今未提供。目前被执行人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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