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胜诉被告福**通信息**公司及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对起诉。
本案诉讼费3876元,减半收取19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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