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兴**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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