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现金与被告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现金于2014年7月2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不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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