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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限公司与昇兴**限公司、昇兴**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昇**限公司、昇兴**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以其已与被告昇**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8.00元,减半收取计1839.0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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