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柯**与被告陈**、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柯**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柯**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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