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伊**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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