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圆**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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