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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郭**与被执行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6537元,被执行人陈**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自建房一幢,已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房产的参与分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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