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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福建松**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福建松**有限公司、被告福**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诉讼代理人程*好、曾*,被告福建松**有限公司之诉讼代理人林**,被告福**程有限公司之诉讼代理人詹**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28日,原告黄**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5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291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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