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鑫**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9元,减半收取285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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