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宏**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1元,撤诉减半收取11,790.50元,由福建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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