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武**有限公司与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元,撤诉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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