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福州御**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晋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10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53元等。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4340元(含案件受理费2653元),被执行人尚欠本案债务43313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福**程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发现其有经营活动;两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执行期间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暂时亦无法被执行人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晋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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