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与被告福**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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