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罗*与福建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8,893.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双**有限公司所有的酿酒设备发酵机8台、储酒罐16台、榨汁机2台进行了查封,因设备里存放有半成品液体还在陈酿,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查无银行存款,房产或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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