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福建**有限公司、余尔楼与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福建**有限公司、余尔楼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上述被告价值752777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福建省**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5277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