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林**、陈**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陈**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4853.8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尤溪县**民委员会的银行、工商、国土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尤溪县坂面信用社的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尤溪县**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4853.85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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