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清流县里田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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