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与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被执行人福建**有限公司因有系列债务案件,其财产已被漳州**民法院查封,目前处于评估、拍卖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郭**尚有本金人民币159171元及利息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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