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郑**、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郑**、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漳州**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漳民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李**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潘**尚有本金人民币29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靖执字第6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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