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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黄土木、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邓**与被告黄**、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漳州市芗城区,本案应由漳州**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漳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黄**、吴**的住所地确是漳州市芗城区。但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明确建设工程的地点,故原告仅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向漳州**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告黄**、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漳州**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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