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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福建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福建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平**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750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国**限公司涉案众多,负债金额巨大,已停业多年,法人代表郑**下落不明。执行中依法查封了申请人刘**承建的福建国**限公司位于邵武市**工业园证号为“房权证邵**20131955号、20131956号、邵**(2010)第02049号”厂房和冷库工程,现已依法对该厂房和冷库工程进行评估、拍卖。因市场低迷,该厂房和冷库工程一时难以处置变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人福建国**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和冷库工程一时难以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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