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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