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皖**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限责任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蚌埠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4元,减半收取583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