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荣**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荣**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业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福**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87元,由原告福**业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