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鼎(福建)生态**限公司与被告诏安县南诏镇梅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鼎(福建)生态**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8元,由原告一鼎(福建)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