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圣**限公司诉被告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圣**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圣**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补充证据,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5元,减半收取为5193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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