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福建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罗**与福建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靖执字第10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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