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福建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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