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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