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张**、徐**与被告福**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同意庭外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张**、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30元,由原告王**、张**、张**、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