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新圩镇绵治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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