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荣**有限公司与被告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19500元,并于2015年7月15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元,由原告福**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