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为与被告浙江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于2008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8年1月25日进行调解,原告邵**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浙江宝**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卫跃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浙江宝**限公司支付邵**工程款552800元,该款于2008年5月3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9328元,减半收取4664元,由邵**、浙江宝**限公司各负担2332元。浙江宝**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08年5月31日前径直支付给邵**。如浙江宝**限公司逾期未全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案件受理费4664元均由浙江宝**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